(2016)晋1127执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269号之三被执行人冯志勇,市民。关于冯志勇贪污、受贿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志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00.11元,现因冯志勇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志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