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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星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9号罪犯曾星,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曾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6月4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03.8分。2016年度被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奖考核分三分;2016年度被评为优秀通讯报道员,奖考核分三分;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十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星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21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