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路凤英、赵东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凤英,赵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路凤英,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赵东宝,男,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东宝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元及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弈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