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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玉红、李伟、秦子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大洼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玉红,秦子楠,李伟,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大洼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玉红。被执行人秦子楠。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张国强。申请执行人盘锦大洼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玉红、秦子楠、李伟、张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子楠于2017年5月19日自动履行(2016)辽1102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26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