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玉红、李伟、秦子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大洼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玉红,秦子楠,李伟,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大洼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玉红。被执行人秦子楠。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张国强。申请执行人盘锦大洼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玉红、秦子楠、李伟、张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子楠于2017年5月19日自动履行(2016)辽1102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26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