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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成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79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成智,男,生于1980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成智支付罚金120000元。但被执行人胡成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成智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