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赵强、徐桂珍张林一、李庆芝、李国军、周荣华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赵强,徐桂珍,张林一,李庆芝,李国君,周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执行人赵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光恩村李海臣屯。被执行人徐桂珍,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光恩村李海臣屯。被执行人张林一,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光恩村李海臣屯。被执行人李庆芝,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光恩村李海臣屯。被执行人李国君,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光恩村李海臣屯。被执行人周荣华,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光恩村李海臣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赵强、徐桂珍张林一、李庆芝、李国军、周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河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