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芝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烟台分行与祝恩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烟台分行,祝恩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支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阳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芝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烟台分行(原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19号。负责人:朱道洲,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祝恩印,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蓬莱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支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阳市支公司),地址海阳市海河东路88号。负责人:曲建东,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祝恩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支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