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25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腾,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本村。因犯拐卖儿童罪,于1990年1月14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冀0929刑初33号刑事判决,1、认定被告人杨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被告人杨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存款288000元、祝某1218000元、祝某2145000元、赵某105000元、刘某227300元、彭某423000元、杨某751369元、肖忙伙101000元、马某176200元、李赶龙48000元、陈继广5000元、冯可心426000元。由王某、祝某1、祝某2、赵某、刘某、彭某、杨某、肖忙伙、马某、李赶龙、冯可心分别返还各储户(已垫付返还储户的除外)。被告人杨腾不服,以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被告人杨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占英审判员 岳伯生审判员 张战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