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金开军与龚节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开军,龚节斌,易加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914号原告:金开军,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1月2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节斌,男,苗族,生于1987年8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易加敏,女,苗族,生于1994年3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正韬,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金开军诉被告龚节斌、易加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