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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英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何英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352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常乐居委会光荣路新二村21栋1层。法定代表人:徐成林,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愈祥,男,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被告:何英成。本院在审理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诉何英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何英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何英成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何英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顺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小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雷雨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