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佳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佳钰矿业有限公司,利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地源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魏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298H。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莒县佳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城区向阳中路西侧(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6444785XK。法定代表人:柳载水,经理。被执行人:利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77号航贸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5348659T。法定代表人:柳载水,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旅游度假村沿海路西侧怡海园别墅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250856XT。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1714541C。法定代表人:柳载水,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5448721-4。法定代表人:管仁坤,经理。被执行人:魏玉连,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佳钰矿业有限公司、利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地源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魏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日仲字第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所在地在莒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佳钰矿业有限公司、利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地源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魏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