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代国兵与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宏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兵,全勇,杜宏,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985号原告:代国兵,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泽彬,重庆市潼南区太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全勇,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杜宏,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法定代表人:兰培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兵与被告全勇、杜宏、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兵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国兵负担。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