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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迪菲与张其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迪菲,张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168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陈迪菲,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张其芳,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迪菲与被执行人张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其芳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韩雨奇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