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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兰祥英与被申请人张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祥英,张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特4号申请人:兰祥英,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政权,富顺县童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洪,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代理人:张乃清(系被申请人张洪父亲),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兰祥英与被申请人张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兰祥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祥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