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云贵与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贵,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20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贵。被执行人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兴,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云贵与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所有财产已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以146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四查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