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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姜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30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锐,女,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姜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外孙子办到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就读,并以需要人情费为由,在长春市第三教学楼门卫室,于2016年5月23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0.00元,于2016年7月26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姜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姜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姜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外孙子办到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就读,并以需要人情费为由,在长春市第三教学楼门卫室,于2016年5月23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0.00元,于2016年7月26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姜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谅解书、收条、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姜锐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锐诈骗私有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姜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辉代理审判员  赵若愚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