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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催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催1号之二申请人: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连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贵,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2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对1040005223587XXX号、1040005223598XXX号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中的1040005223587XXX号、1040005223598XXX号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