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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绪元、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元,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绪元,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熊廷弼街45号3楼。法定代表人姚明伦,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绪元与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4日权利人陈绪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款200000元及违约金822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413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因他案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161号“江南世家”项目商品房1套(备案号:夏150430620)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已被轮候查封。现因该商品房尚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不能评估、拍卖及处置。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