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海武与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武,何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12号原告:郭海武,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卯,义马市军人军属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佳佳,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武诉被告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海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佳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武撤回对被告何佳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海武承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