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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景平等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景平,济南麦迪格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鲁01民再30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高景平,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易人众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麦迪格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洪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栋,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申诉人高景平因与被申诉人济南麦迪格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格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民初字��218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鲁济检民(行)监[2016]370100002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鲁01民抗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郝燕出庭。申诉人高景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华,被申诉人麦迪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栋、刘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本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原审法院向高景平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采用的是公告送达,该公告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认定高景平作为验光师,能够知悉麦迪格公司的商业机密、运用麦迪格公司专有的技术及了解其营销策略,应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系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判决高景平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显失公平,违背立法原意,系适用法律错误。高景平称,同意抗诉意见。麦迪格公司辩称,第一,抗诉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只有在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检察院才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提出抗诉。申请抗诉必须先经过人民法院再审,这是申请抗诉的前置条件,因此从程序上来说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违法。第二,抗诉所依据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很明显具有倾向性,是相关被调查人之间串供所得。本院再审认为,麦迪格公司起诉时提供了高景平的住址,但原审法院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方式予以送达,而采取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邮���送达诉讼文书,且卷宗内未有证明该挂号信未送达到高景平的情况下,又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高景平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述规定,导致高景平未能出庭主张其权利。另外,高景平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应由原审法院予以查清。高景平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显失公平,亦应由原审法院一并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江涛审判员  钟淑健审判员  孙宝林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