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亮,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2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上栗县。法定代表人刘祝萍,主任。被执行人袁亮,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县上栗镇。被执行人魏霞,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栗卫计征决【2016】第0010605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栗卫计征决【2016】第0010605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二被执行人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48387元的栗卫计征决【2016】第0010605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栗计生征决【2016】第0010605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良审判员 易建军审判员 黎定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