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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373黄可风与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可风,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373号原告黄可风,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住所地无锡市青祁路66号。负责人童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风与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可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可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可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可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刚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