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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范秀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256号范秀祥,住所地青县青州镇刘缺屯村张立华,所在地青县上伍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82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