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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蒋锡德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东安县井头圩镇新开町村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锡德,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东安县井头圩镇新开町村村委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437号原告:蒋锡德,男,192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简称东安供电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邓也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文,该公司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东安县井头圩镇新开町村村委会(简称新开町村委)。法定代表人:陈满秋,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蒋锡德诉被告东安供电公司、新开町村委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的房顶上架设电线,致使家人受到电磁场的影响,导致病痛突然多了起来。同时,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造成原告对房屋、土地的使用不便,请依法处理。被告东安供电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属实,本公司已安排人员拆除了架设在原告屋顶的电线电杆,恢复了原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锡德于2017年5月23日以诉讼请求事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锡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锡德负担。审 判 员  邓祥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