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马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马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X09726019。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被执行人马晰,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2执117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11707号之一义乌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117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附:(2016)浙0782执117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