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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贤芳与周其兆、广宁县碧翠湖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芳,周其兆,广宁县碧翠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23民初705号原告:林贤芳,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周其兆,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广宁县碧翠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长塘山。法定代表人:周其兆,公司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2015年2月13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65000元,并立下借据约定在2015年5月13日归还。但期限届满后,两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65000元,并从2015年5月13日起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其兆、广宁县碧翠湖度假村有限公司欠原告林贤芳借款965000元,现被告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余下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13450元,减半收取为67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负担,并定于领取本调解书后十天内到本院财会缴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良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