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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74号罗祖忠与曾令田义务邦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祖忠,曾令田,罗祖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罗祖忠,男,1963年4月8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大溪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304081813。被执行人曾令田,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大溪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812101876。被执行人罗祖好,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大溪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91113181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麻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罗祖忠与被执行人曾令田、罗祖好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令田、罗祖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