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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阿亮、唐微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徐阿亮,唐微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被告:徐阿亮,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唐微欣,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燕窝镇。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阿亮、唐微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