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波与被告武玲昌、第三人朱金峰以及王小娟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波,武玲昌,朱金峰,王小娟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206号原告:李伟波,男。原告:武玲昌,男。第三人:朱金峰,男。第三人:王小娟,女,系第三人朱金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波与被告武玲昌、第三人朱金峰以及王小娟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伟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 秀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