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福生等8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肖福生,杨成彬,杨忠阶,张淑文,曹守国,隋学英,XXX,原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拥军,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贷后管理。被执行人肖福生,男,1981年3月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杨成彬,女,1983年11月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杨忠阶,男,1960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淑文,女,1962年9月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曹守国,男,1970年7月1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隋学英,女,1970年9月2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XXX,男,1982年11月1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原兆霞,女,1982年3月28日生,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福生、杨成彬、杨忠阶、张淑文、曹守国、隋学英、XXX、原兆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肖福生、杨成彬、杨忠阶、张淑文、曹守国、隋学英、XXX、原兆霞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肖福生、杨成彬、杨忠阶、张淑文、曹守国、隋学英、XXX、原兆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