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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上海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480-1号原告:上海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7幢705室。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东,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惠耘、人民陪审员倪高武。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士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