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怀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怀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499号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70869596J。法定代表人:陈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佩玲,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代理。被告:李怀锐,男,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怀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若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