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厚林与楼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厚林,楼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645号原告吴厚林,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楼呈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厚林与被告楼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厚林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光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