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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厚林与楼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厚林,楼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645号原告吴厚林,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楼呈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厚林与被告楼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厚林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光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