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于根与相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根,相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77号原告:王于根,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相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于根与被告相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根于2017年5月23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于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于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00元,由原告王于根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开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