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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于根与相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根,相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77号原告:王于根,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相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于根与被告相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根于2017年5月23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于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于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00元,由原告王于根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开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