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小红与王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红,王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481号原告:高小红,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被告:王海印,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原告高小红与被告王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高小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小红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