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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舒泉英与璧山区缘馨宾馆重庆大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泉英,璧山区缘馨宾馆,重庆大圆祥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953号原告:舒泉英,女,生于1975年10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慧,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璧山区缘馨宾馆,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号*幢***号。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成义,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圆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19号1幢19号。诉讼委托代理人:潘晓刚,男,生于1974年6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舒泉英与被告重庆大圆祥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大圆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泉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舒泉英负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椿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