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许某某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9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仲裁费588590元。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三次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五台车,且车辆下落不明,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两处房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