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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曾永风与陈强追脏退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凤,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永凤,女,汉族,生于1953年1月27日,住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德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赃退赔。申请标的本金718.25万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强银行存款718.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阳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