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卫红与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红,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693号原告马卫红,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世芳,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0593690D,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黄家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红与被告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卫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卫红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