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吕金峰与张书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峰,张书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峰,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书博,男,198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金峰与被执行人张书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兑店款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奇瑞牌车辆的车籍档案,现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