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钟贤利与李永生、仙桃市利源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兆利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贤利,李永生,仙桃市利源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兆利棉花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钟贤利,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李永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仙桃市利源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兆利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贤利与被执行人李永生、仙桃市利源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兆利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贤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