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淅川县荆紫关镇冯营街经营永恋蛋糕店期间,使用含铝的泡打粉作为添加剂制作蛋糕并对外销售。经检测,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390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国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相片、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制作蛋糕的过程中使用含铝泡打粉,致使其制作、出售的蛋糕中的铝的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经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