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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长桂、申玉兰与XX祥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长桂,申玉兰,XX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特2号申请人:朱长桂,男,1948年8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申玉兰,女,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XX祥,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朱长桂、申玉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两申请人申请称,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XX祥系两申请人的儿子。2014年3月,被申请人XX祥离家后失踪,后经两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被申请人XX祥失踪。经查,被申请人XX祥,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袁庄镇海河滩村,系两申请人的儿子。2014年3月离家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2017年1月3日,申请人朱长桂、申玉兰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宣告XX祥失踪,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祥于2014年3月离家至今未归,经如东县公安局袁庄派出所、如东县袁庄镇海河滩村村民委员会确认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下列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期限届满后,仍不见其踪影。据此,宣告被申请人XX祥失踪的事实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XX祥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