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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经开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绵阳经开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283号原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赵邦富,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绵阳经开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齐界,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经开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