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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王建华、刘志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王建华,刘志芹,胡志英,王文传,殷昌青,张兰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2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黄海路185号。负责人:蔡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1958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刘志芹,女,1959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胡志英,女,1959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王文传,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殷昌青,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张兰云,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诉被告王建华、刘志芹、胡志英、王文传、殷昌青、张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席陈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