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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安波与南京拉索罗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安波,南京拉索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2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安波,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5********,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东彭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莉,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拉索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吉晓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巍,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安波与被上诉人南京拉索罗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杨安波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安波与南京拉索罗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2日解除;二、南京拉索罗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杨安波16926元,此款由南京拉索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前汇入杨安波的银行卡内(账号:62×××95;开户行:交通银行南京汉中路支行);三、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陆红霞代理审判员  桂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