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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晓强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强,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曾于2009年5月2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6)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强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晓强以虚假的身份和收入证明、虚假的联系地址在中国银行大安支行办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截止到2015年3月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22,493.41元,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王晓强仍不归还欠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晓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晓强供述,证人张某、王某、赵某证言,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晓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被告人王晓强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晓强以虚假的身份和收入证明、虚假的联系地址在中国银行大安支行办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截止到2015年3月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22,493.41元,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王晓强仍不归还欠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晓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晓强的近亲属已将赃款退回。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晓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过程。2、报案材料、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提供催缴还款通知书、催收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王晓强办理信用卡时相关手续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多次催收欠款时相关手续。3、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王晓强将赃款退回银行2.2万元。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晓强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过。5、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晓强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实,我在中国银行大安支行负责信用卡部办卡,催收等工作。王晓强在我行办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是×××,这张卡的额度是1.5万元,王晓强透支了本金2.2万元钱,王晓强通过中行客服调整额度了。我们银行的工作人员使用电话和上门催收的两种方式对他催收能有10多次,电话接通王晓强本人能有2.3次,王晓强电话(155XX****XX)总关机,人也见不到,联系上两次王晓强就答应还款,也一直没还。2015年5月,6月,8月我和我们单位王某按照王晓强预留的地址(大安市金鼎秀苑厢房楼南4门德诚联业安置介绍所),去过3次,都没看见过这个德诚介绍所和他本人。2016年2月29日,王晓强家属把他透支的钱都给还上了。2、证人王某证实,与证人张某证实基本一致。3、证人赵某证实,我是王晓强的母亲。2016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到我家来找王晓强我才知道王晓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了。我通知的王晓强说公安机关在找他。王晓强平时没啥经济收入来源,他们两口子也总靠我资助,我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就向亲戚朋友借钱把王晓强透支的钱给还上了。因为他做买卖赔了,才透支银行的钱。(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晓强供述,我听我母亲说公安机关在找我,因为我恶意透支信用卡,我来投案。2014年6月25日,我在中国银行大安支行办理的是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卡号是×××。这张信用卡的额度刚办下来的时候是1.5万元,后来我通过在微信上加了一个专门信用卡提高额度的人,把额度提高到2.2万元。我第一次使用这张信用卡是在2014年7月份,最后一笔交易是在2015年2月份,之后我就再没使用过这张卡,我一共就透支了本金2.2万元。我透支这些钱在松原市用POS套现了,套出来的钱都让我用于个人消费,做买卖了。2014年12月1日,有一笔1.33万元网银跨行还款,随后于当天有刷卡消费1.32万元,那是我欠信用卡钱还不上了,我在松原市找的一家专门给信用卡垫还的地方,给我用网银跨行汇款垫还的,随后又通过POS机刷卡还给他,我给他支付150元的好处费。我联系这个专门利用信用卡垫还盈利的人,他用他的网银在网上替我还信用卡的透支款,还完款之后,我用他的POS机刷卡,再把钱透支出来还给他,这样能拖延我信用卡的还款时间。这个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现在也找不到这个地方了。我在银行部门留的联系方式不是真实的,我当时留的电话号码是155XX****XX,地址是大安市德诚联业安置介绍所在大安市金鼎秀苑厢房楼南4门,实际上我都没有听过大安市德诚联业安置介绍所,当时是我朋友李伟达帮我办理的。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字是我本人写的。我的电话也很长时间都不用了,我办卡的时候我已经在松原住呢,2015年2月份我搬到大安住了,这张卡有漫游,我就有时候用,有时候就停机了,直到2015年11月我才不用这个号码了,改用现在这个电话号155XX****XX。我更换电话号码没有通知银行部门。银行部门电话向我催收过几次,是在2015年年初到11月份左右,我答应过一阶段再去还款,每次找我的时候我就是这么说的,但是我没有还款能力,所以一直也都没有还款。银行没有上门催收过,因为我留的地址是大安市德诚联业安置介绍所,我根本就不在那工作。我办理信用卡的时候没有能力还款,我就是想做买卖,没钱,才办理的信用卡。2016年2月29日,我母亲借钱替我已经把钱都还上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晓强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的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强信用卡诈骗事实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联系地址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晓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晓强所得的赃款已退回,可从轻予以处罚。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