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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武飞与成国强、成利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飞,成国强,成利国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武飞,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成国强,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成利国,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成国强哥哥。关于原告武飞与被告成国强、成利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璐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杨建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飞及被告成国强、成利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飞诉称,原告在西阳城工业区有一处房屋要进行建造,被告成国强和被告成利国通过熟人介绍联系上原告想承揽原告房屋的工程(上列二被告是兄弟关系,也是合伙承包原告房屋建造的合伙人)经过双方洽谈,原告把此工程交给两被告建造,原告负责工程的所有材料,2014年3月份两被告开始建造,在两被告建造的过程中,原告发现两被告建造的房屋不合理,围墙扭曲,房屋的墙体高低不平,原告发现问题后向两被告反映,两被告解释说没有问题,如有问题两被告承担责任。2014年6月份房屋建造完工,原告在验收中发现,围墙和房屋墙体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房屋根本就不符合国家建造房屋的标准或行业标准。原告要求两被告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维修或赔偿损失,但两被告置之不理,在多次协商未果下,2015年2月18日原告和上列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请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鉴定,房屋是否合格,但两被告不予配合,以致鉴定无法进行。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上列被告建造的房屋不合格,明知有不合格的地方未进行妥善的处理,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二被告对原告建造不合格的房屋按照建造房屋标准进行修复或赔偿等价的损失6908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被告成国强、成利国辩称,原告所诉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要求。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为原告盖一处围墙和房子,每块砖按0.18元计算工钱。围墙砌完算一次帐。2014年3月份开始建造。但原告不遵守口头协议,围墙砌完不给算账,只让支一部分钱。说砌完房子后一块算。2014年6月份房子砌完还是不给算,还让给他房子抹墙,说抹完墙一块算。原告不给结算盖房钱,被告无法向大工、小工结算工资。所以没有给原告抹墙。原告一直推拖不给被告结算工钱。后经派出所出面调解,原告给了2000元,并签了协议,说农历四月底给结算剩下的工钱。原告说的围墙扭曲、房屋墙体高低不平,完全是歪曲事实。围墙扭曲是因原告在砌完围墙后又把院子垫高2、3米。围墙扭曲是原告造成的,他说过这和我们盖房队没有关系。我们砌完围墙没有毛病,所以才接着给原告盖房子。原告说的房子高低不平根本不存在。被告属于农村土建队,不能按照鉴定标准衡量被告给原告的建房。经审理查明:2014年三月份,原、被告约定由二被告为原告位于邯郸市永年区西洺阳村工业区的一处房屋进行建造,原告负责工程的所有材料。原告主张被告建造房屋围墙扭曲,墙体高低不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提供以下证据,1、武挪法、武雄亮、武盛亮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书面证言(武挪法证明今年2月份下旬,武飞叫我去告诉成国强和成利国,去邯郸市住建局做房屋鉴定,需要双方同在才可以进行。在农历2015年2月份我在洺阳村村里碰见成国强,把事和他说了一下,叫他把事情和成利国说一下,但是他说不用和我哥哥说这个事,他说这个我不管,是武飞自己的事,置之不理,不予配合,以致鉴定无法进行;武雄亮证明我看到武飞在西洺阳村工业区有一处房屋的墙体高低不平,围墙扭曲,非常难看;武盛亮证明我看到武飞在西洺阳村工业区有一处房屋的墙体高低不平,围墙扭曲,非常难看。)。2、房屋照片四张。3、原告申请对其房屋进行鉴定,经抽签摇号选定邯郸市司法鉴定中心。经本院委托,邯郸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相关规定,该工程委托鉴定的二层房屋南墙顶楼版、挑檐及围墙平整度、垂直度均超出规范允许值范围。该中心鉴定费票据4854.37元。4、邯郸荣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发票一张,金额为10194.17元。包括贴石膏线、人工费用,房檐贴瓷砖。墙头拆除、清理垃圾及垒墙需要的原料、人工费。被告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照片中围墙扭曲是事实,因为在围墙盖好后,院子里面垫土引起的围墙扭曲,原告有一张照片拍的是空心板不平,空心板不是我盖的。我只给原告盖了围墙及房屋主体的砌砖。原被告曾签过协议,是按照土建标准来盖房,或者按照原告院子的厂房标准来衡量,根本达不到国家的衡量标准。武挪法的证言不是事实,武挪法根本没有跟我说过做鉴定的事。关于鉴定报告,我们不认可,原告出的钱,根本达不到国家的标准,只能按照土建标准衡量。原告的楼板不平,是因房屋东西横跨长,打了一个大梁,大梁本身就会高一点,大梁中间会起一个拱,起的拱肯定会比周围的墙体高一点,所以搭上空心板会看起来不平。原告房屋的损失和墙头的损失与我无关,无论原告花多少钱都跟我没有关系。本院认为:2014年3月份,被告成国强、成利国为原告武飞在西洺阳村工业区建造二层房屋及围墙。原、被告之间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二被告建造房屋不合格并要求赔偿,提交房屋照片四张、邯郸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房屋的各项标准均超出规范允许值范围。原告提交邯郸荣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发票,证明原告修复费用10194.17元。并提交4854.37元鉴定费票据。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主张原告损失与其无关,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国强、成利国于本案所涉房屋修缮完毕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修理费用10194.17元及鉴定费4854.37元。二、驳回原告武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原告武飞负担1191元,被告成国强、成利国负担3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英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杨建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印)书 记 员 李凯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