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俊辉与陈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辉,陈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52号原告:李俊辉,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昕,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李俊辉与被告陈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7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