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创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周、陈鹏飞、詹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创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周,陈鹏飞,詹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住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0号。被执行人:江西省创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210154865,住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楼3A01写字楼。被执行人:刘周,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被执行人:陈鹏飞,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詹锦龙,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执行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创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周,陈鹏飞,詹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创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周,陈鹏飞,詹锦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 海 微信公众号“”